(2016)沪0115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曹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刑初84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女,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现因被告人曹某某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曹某某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 俊审 判 员 蒋 华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