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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5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席荣,李国义,宋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5363号原告:陈庆,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海州路XXX号。原告:席荣,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XXX号XXX室。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圣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义,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宋璟,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陈庆、席荣诉被告李国义、宋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陈庆、席荣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庆、席荣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席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陈庆、席荣负担。审判员  崔艺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