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6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玉强与罗怀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强,罗怀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6民初412号原告:陈玉强,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被告:罗怀富,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强与被告罗怀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强负担。审判员 吕肇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