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9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付某1与全某、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1,全某,付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9278号原告:付某1,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全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被告:付某2,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明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