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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9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付某1与全某、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1,全某,付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9278号原告:付某1,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全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被告:付某2,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明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