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许瑞岩与赵树江、代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瑞岩,赵树江,代园,回瑞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2861号原告:许瑞岩,男,198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树江,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代园,男,1994年11月8日生,回族,住青县,。被告:回瑞雪,男,1993年1月4日生,回族,住青县,。原告许瑞岩与被告赵树江、代园、回瑞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回瑞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瑞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瑞岩撤回对被告回瑞雪的起诉。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