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柱全,胡开术等与云阳县友祥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中,张柱全,胡开术,云阳县友祥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307号原告:李国中,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张柱全,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胡开术,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慧,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阳县友祥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江口镇五星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86208729L。法定代表人唐友祥,经理。原告李国中、张柱全、胡开术与被告云阳县友祥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李国中、张柱全、胡开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国中、张柱全、胡开术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付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