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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联荣物业服务公司申请执行孙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联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联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孙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鄂尔多斯市联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账户(。二、依法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智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田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