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0541号原告:陈某,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谢华强,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仕敏,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处理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欧阳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