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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福松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南新分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松,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南新分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67号原告:王福松,男,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王集镇祝花园行政村祝花园村37号,身份证号码:372922198509025059。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南新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与南新路交界处鸿洲新都商业裙楼一、二层及负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45164739。负责人:钟世丹。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组织机构代码:618907464。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上列原告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南新分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南新分店销售的“一本水果优酪果冻”的内外包装标注的配料不一致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赔偿原告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南新分店销售的“一本水果优酪果冻”的内外包装标注的配料不一致,即产品的外包装配料表中有氢化植物油,而内包装配料表中却没有标注氢化植物油属实。该产品仅属于产品标签瑕疵,不构成欺诈消费者。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南新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福松购物款16.5元;二、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对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南新分店需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福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南新分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