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水平、赵永旺与被告曹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水平,赵旺发,曹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487号原告赵水平,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赵旺发,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曹斌,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水平、赵永旺与被告曹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水平、赵永旺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75元,剩余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慧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