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齐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特拉斯·科普柯,泸州齐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155号D2区005地块,组织机构代码:60740202-2。法定代表人:龚元相,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泸州齐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向阳路18号1层15号。法定代表人:张宇,职务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特62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泸州齐盛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齐盛商贸有限公司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熠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