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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蒋富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蒋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八一南街2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7325839。法定代表人朱雄文。被执行人:蒋富强,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012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金华市正木轩家居装饰材料总汇、蒋富强、胡丽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富强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工商城2幢3单元201室、202室、501室的房屋(详见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应 峰审 判 员  张标彥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 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