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冼锦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2民初305号原告冼锦明,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武鸣县。委托代理人李玉兰,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莹,女,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西陆川县。被告邱得锋,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冼锦明诉被告沈莹、邱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冼锦明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锦明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360元(原告已预交3784元),减半收取3784元,由原告冼锦明负担。审 判 长 姚 飞审 判 员 黄永敏人民陪审员 李俊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万春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