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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冼锦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2民初305号原告冼锦明,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武鸣县。委托代理人李玉兰,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莹,女,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西陆川县。被告邱得锋,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冼锦明诉被告沈莹、邱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冼锦明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锦明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360元(原告已预交3784元),减半收取3784元,由原告冼锦明负担。审 判 长  姚 飞审 判 员  黄永敏人民陪审员  李俊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万春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