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峰与刘彩英、张荣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彩英,郭峰,张荣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彩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峰。原审被告:张荣庆。上诉人刘彩英因与被上诉人郭峰及原审被告张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滨民初字第02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彩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科审 判 员 蒋依澄代理审判员 郭继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