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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芳艳诉桑植县博爱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芳艳,桑植县博爱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569号原告:朱芳艳,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祥,男,1960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被告:桑植县博爱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何家坪*********号。投资人:李盛民。原告朱芳艳诉被告桑植县博爱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朱芳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芳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芳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朱芳艳负担。审 判 长  蔡和浩审 判 员  钟凤娟人民陪审员  钟为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