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阳县荣发涂料经营部、邝奎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荣发涂料经营部,邝奎生,邱亮,张贵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360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荣发涂料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32788819-5,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546号,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杨再荣。被执行人:邝奎生,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被执行人:邱亮,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被执行人:张贵相,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荣发涂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邝奎生、邱亮、张贵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邝奎生、邱亮、张贵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荣发涂料经营部货款229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3元,申请执行费244。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邝奎生、邱亮、张贵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