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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保生故意伤害���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保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5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男,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名县铺上乡前磨庄村人,住。诉讼代理人陈宪考,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保生,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名县,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保生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庆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宪考、被告人赵保生到庭参加诉讼。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1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赵保生与赵某1在大名县铺上乡前磨庄村卫生室附近,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赵保生用牙齿将赵某1左手小指末节咬断。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保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118.8元,提交了医疗费、鉴定费票据、住院病历等相关证据。被告人赵保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赵某1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查明,2016年1月1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赵保生与赵某1在大名县铺上乡前磨庄村卫生室附近,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赵保生用牙齿将赵某1左手小指末节咬断。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河北省农林牧渔业行业平均工资为1977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在魏县手足创伤医院住院治疗16天,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253.04元,其中医疗费7941.86元,误工费5744.14元(19779÷365×(16+90)],护理费867.04元(19779÷365×16),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0×16),鉴定费4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明案发前一天,赵保生和赵某2因为赵某2家人往赵保生家房子边的土地上泼了点水发生了争吵,后来他扇了赵保生两下。2016年1月18日上午7点多钟,他走到村卫生室附近遇到赵保生,赵保生质问他为什么打赵保生,然后双方扭打在一起,他也不知道赵保生怎么把他左手小拇指给咬住了,他感觉左手小拇指一疼,“咔”的一声赵保生把他左手小拇指给咬下来一截,赵保生把咬下来左手小拇指的那截吐在地上,就往东跑了。2、证人赵某2证言,证明2016年1月17日,他妻子往过道里赵保生家房子边泼了些水,到了中午大约11点多钟赵保生在过道里骂他妻子,双方吵打起来。2016年1月18日上午7点半,他从家出来看到赵某1脸朝东站在垃圾池东边电线杆边在那吵吵,赵某1告诉他“保生把我手指头给咬下来啦”,后来赵某1去村医疗室去包扎伤口,他喊人拉赵某1去了医院。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6��1月16日晚上,她往过道里赵保生家房子边泼了些水,第二天中午大约11点多钟,赵保生在过道里骂她,双方吵打起来。2016年1月18日上午7点半,她在家听外边吵吵的挺响就出门去看,赵某1站在过道口那,赵某1告诉她“保生把我小拇指咬下来了”,后来她就回家看孙子了。4、证人杜某证言,证明前一天傍晚,赵某2家的人(具体是谁不知道)往赵保生家的房子前泼了点水,中午听说双方打架了。2016年1月18日上午8点钟左右她出去倒垃圾,看到村卫生室往西的垃圾池子边站了好多人,赵某1的左手小拇指一直在流血,她就给赵某1说“赶紧去包包去吧,别冻了”,说完她他就回家了。5、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6年1月18日上午8点钟左右,她骑着电动自行车去送孩子上学,走到村卫生室前的时候,看到赵某1和赵保生互相抓在一起,她把两人拉开后就骑上电���车去送孩子了。6、证人赵某3证言,证明2016年1月18日上午9点钟左右,她上娘家去串亲戚,到娘家以后没多久,她父亲赵某2告诉她“你去街里边,去找找恁大爷的断指,人家医生说还能接嘞”,她就到街里找,在卫生室西路南垃圾池东北角找到了一节断指,然后送到了魏县的医院。7、被告人赵保生供述,证明2016年1月17日,他家北邻居赵某2媳妇往他家房子北泼水了,赵某1过来后推了他几下,用拳打他嘴一下。2016年1月18日上午7点多钟,他去放羊的时候碰见赵某1在街门口站着,理论时引起了打架,打架过程中赵某1用手挖他的脸,将左手小拇指放进了他的嘴里,他用力一咬将赵某1的手指咬断了。8、被害人赵某1住院病历、伤情照片在卷佐证。9、大名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佐证。10、大名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在卷佐证。11、被害人赵某1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费用票据、诊断证明书等在卷佐证。12、被告人赵保生户籍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保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之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保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保生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6253.04元,依法应予赔偿,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保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二、被告人赵保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6253.04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梁文召人民陪审员  白振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