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姚玉莲与陈奇、陈辉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莲,陈奇,陈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姚玉莲,女,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经商,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陈奇,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公务员,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陈辉玉,女,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银行职员,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姚玉莲申请执行陈辉玉、陈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50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508号民事调解书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