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3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玉江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3742号起诉人张玉江,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杨柏林,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张玉江与张恒尧的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于2002年4月15日受赠所得(张庆宜的赠与行为无效):座落在东民村东至大坑西至刘忠忱、南至张玉海,北至道面积610平方米的行为违法无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查,起诉人张玉江与张恒尧一案,由于张永江所诉的是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于2002年4月15日受赠所得(张庆宜的赠与行为无效):座落在东民村东至大坑西至刘忠忱、南至张玉海,北至道面积610平方米的行为违法无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玉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巍审 判 员 张书杨人民陪审员 蔡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