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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罗宝松与纪义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宝松,纪义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宝松。被执行人:纪义河。本院在执行罗宝松与纪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纪义河在高邮市送桥镇农技站村送南组有一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存在抵押,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纪义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管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