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常州中任涂料有限公司、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中任涂料有限公司,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常州中任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河东村。法定代表人:徐玉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姜晓东,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东方星座*幢*******室。法定代表人:丁根友。常州中任涂料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州中任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网上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另案中,本院已陆续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船舶,但申请执行人供应给被执行人的船舶物料无法确定用于哪一船上,故无法参与船舶拍卖款的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2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辉执行员 金 涛执行员 陈 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梅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