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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永财与周国新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财,周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财,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建昌营村3组,身份证号码:150403195809063919。被执行人:周国新,男,50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村7组。本院在执行张永财申请执行周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做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