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7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文洁与福建省三明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洁,福建省三明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76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洁,女,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古园南区G地块。法定代表人柯兴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文洁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657元并缴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扣留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人民币9707元。因本案短时间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文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隆彬审 判 员  廖应琼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河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