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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5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单杰与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杰,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张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534号之三申请人单杰,居民。被申请人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志刚。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单杰与被申请人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