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财保5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单杰与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杰,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张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534号之三申请人单杰,居民。被申请人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志刚。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单杰与被申请人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