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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誉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79号罪犯冯誉,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东二法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东中法少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冯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誉犯罪时未成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全部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誉犯罪时未成年,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