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鲁县管理部与刘学英、王志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鲁县管理部,王志辉,刘学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959号原告: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鲁县管理部,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中心大街。代表人:李侠,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管理中心主任,住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艳,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鲁县管理部职工,住开鲁县。被告:王志辉,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开鲁县。被告:刘学英,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鲁县管理部与被告王志辉、刘学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鲁县管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6.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