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河北晁扬橡胶有限公司与张文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晁扬橡胶有限公司,张文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187号原告:河北晁扬橡胶有限公司。地址:巨鹿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068111305H。被告:张文岭,男,汉族,农民,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晁扬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晁扬橡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晁扬橡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凤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