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鹏与龙海市方圆佳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鹏,龙海市方圆佳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杨鹏。被执行人龙海市方圆佳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东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江志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鹏与被执行人龙海市方圆佳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龙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仲案字(2014)1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海市方圆佳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仲案字(2014)12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