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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玉林与童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林,童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838号申请人:黄玉林,男,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童斌,男,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黄玉林与被申请人童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玉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童斌名下皖L-×××××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黄玉林提供刘剑弋个人所有的皖L×××××号轿车一辆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童斌名下皖L-×××××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刘剑弋个人所有的皖L×××××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均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德忠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