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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4民初1328号原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南柴宿舍北区15栋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63231W。法定代表人:兰兵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季龙,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663428。被告:徐明,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1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季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的物业费9416元、水费3207元,共计126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29日,江西深国投商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对X小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拖欠物业费9416元,截止2016年5月30日拖欠水费3207元,原告多次催缴未果。被告徐明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系南昌市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1.67平方米),原告系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原、被告之间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系。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按1.36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五》约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二次供水专项服务加价0.38元/吨。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被告自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拖欠物业费9416元,截止2016年5月30日拖欠水费3207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9416元、水费320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对自己答辩和举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的物业费9416元,截止2016年5月30日的水费3207元,合计支付人民币126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8元,由被告徐明负担;依法退还��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舒澜静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