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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小兵与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兵,王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280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兵,男,生于1969年8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国林,男,生于1965年2月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第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赵小兵申请恢复执行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国林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赵小兵借款18000元,并支付垫付诉讼费用125元。由于被执行人王国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兵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王国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合江民初第2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王国林继续履行(2014)合江民初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小兵在发现被执行人王国林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明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