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1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威等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杨威,李东霞,王慧娟,桑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负责人:王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光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威,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东霞,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慧娟,女,汉族。被执行人:桑松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杨威、李东霞、王慧娟、桑松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31492.87元及利罚息。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强审 判 员 李圣洁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