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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汪海波与林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波,林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504号原告:汪海波。委托代理人:章利雅,浙江咏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希。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波为与被告林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海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海波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汪海波负担。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