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晓琳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95号罪犯杨晓琳,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晓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上诉人杨晓琳要求撤回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晓琳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杨晓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晓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已全部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晓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九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