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督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李卫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卫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723民督155号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李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李卫于2014年4月20日在严字信用社贷款人民币45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4月20日,现在贷款已经到期未还。尚欠本金45000元,截止2016年10月8日欠利息人民币19069.24元。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截止到2016年10月8日的贷款利息19069.24元,合计人民币64069.24元,自2016年10月9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45000元,月利率9.5‰计算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卫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64069.24元,自2016年10月9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5‰计算给付利息。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46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