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大连东方百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麦力、王健、麦晓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东方百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麦力,王健,麦晓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444号原告:大连东方百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19-59号1层。法定代表人:吕忠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理。被告:麦力。被告:王健。被告:麦晓琳。原告大连东方百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力、被告王健、被告麦晓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东方百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景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孟凡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