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支行与谭检海、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支行,谭检海,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6民初4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号。负责人:夏玉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信用卡业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谭检海。被告: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城东村安置区D1栋。法定代表人:谭检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与被告谭检海、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雄星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生、徐慧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检海、双雄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谭检海、双雄星公司立即支付信用卡购车分期借款157088.02元及逾期利息339.39元(该逾期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22日),分期未到期金额354442元,合计511870元;2、判令被告谭检海、双雄星公司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完毕日止按信用卡规定计算的利息及滞纳金支付给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谭检海、双雄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谭检海于2014年12月24日在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卡一张,卡号为***。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于2015年3月23日开始向谭检海分期放款,金额为580000元。从2015年9月10日开始,谭检海未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还款,截至2016年3月23日,谭检海欠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信用卡已到期累计购车款157088.02元及逾期利息339.39元,分期未到期金额354442元,合计511870元。经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多次催收,谭检海仍未归还透支本息。故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诉至法院。被告谭检海、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谭检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谭检海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婚姻证明一份,拟证明谭检海未婚的事实;证据3、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一份,拟证明谭检海申请办理车贷分期信用卡的情况;证据4、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一份,拟证明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与谭检海就贷款及还款达成约定的事实;证据5、信用卡客户信息一份,拟证明持卡人的基本情况;证据6、信用卡客户账户信息五份,拟证明信用卡收支情况;证据7、信用卡交易明细三份,拟证明信用卡交易金额及收支情况;证据8、催收表一份,拟证明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向谭检海催收的事实;证据9、车辆抵押登记证一份,拟证明谭检海为借款提供了车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谭检海、双雄星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核,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4日,谭检海向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申领车贷分期专用牡丹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其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信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2015年元月28日,双方签订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谭检海向汽车销售商衡阳市圣麒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宝马汽车,车辆总价玖拾柒万元,谭检海自行支付首付款叁拾玖万元,剩余购车款,谭检海申请通过其在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人民币伍拾捌万元;谭检海使用用于购车消费分期付款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款后,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偿还透支的金额,分期还款共计36期,首期偿还金额为85711元。以后每期偿还金额为16111元;谭检海应按首期收取的方式向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69600元”。双雄星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尾页的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中盖章承诺对谭检海与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共同偿债责任。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经审核后于2015年1月16日向谭检海开立了卡号为***的牡丹卡,信用额度为580000元。谭检海提供了牌号为***的车辆为借款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支行。2015年1月23日谭检海支付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分期付款手续费,并一次性透支58万元。此后,谭检海偿还了部分本息,但自2015年9月10日后再没有按约定还款,截止2016年3月22日,谭检海尚欠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信用卡透支交易款、利息、滞纳金等合计511870元(含到期未付款金额157088.02元及逾期利息339.39元,分期未到期金额354442元),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久催无果,遂提起诉讼。另查明,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表)重要提示、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约定:谭检海应承担因使用牡丹卡(含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享有牡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等权利。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谭检海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谭检海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谭检海可按照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谭检海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谭检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谭检海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有权停止其牡丹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谭检海超额使用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批准的信用额度,若在账户超限当日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对谭检海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谭检海向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申领车贷分期专用牡丹卡,并承诺遵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各项规则,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经审核后发卡给其使用,双方已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谭检海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却未及时向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偿还透支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偿还透支款项、提前偿还未到期款项、并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等民事责任。双雄星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尾页的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中盖章承诺对谭检海与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偿债责任,故双雄星公司应对谭检海与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之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工行衡阳白沙洲支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检海、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支行偿还截至2016年3月22日的信用卡分期借款157088.02元及逾期利息339.39元,分期未到期金额354442元,合计51187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完毕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滞纳金。如果被告谭检海、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18元,由被告谭检海、湖南双雄星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林民代理审判员 张海清人民陪审员 乌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 娟校对人:何 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