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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3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芙蓉,张卫冀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缘产业发展中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缘产业发展中心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3600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5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理人:张梦雪(张某某之女),1993年4月16日出生,乌鲁木齐盛隆健身器材公司销售人员,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缘产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负责人:王福军,��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新军,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晓春,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缘产业发展中心副书记,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上诉人张某某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6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人张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黎 剑审 判 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