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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执复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春民申请执行丛志慧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监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维多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春民,丛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执复70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赤峰维多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邹招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飞燕,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春民,住赤峰市。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丛志慧,住赤峰市。刘春民申请执行丛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维多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内0404执异8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内0404执异8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内0404执异80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松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乌 兰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莉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