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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258号原告:江门市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8号122室之七。法定代表人:陈美清。委托代理人:衡森飚,系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凤玲,系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玉萍,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判决作出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萍的起诉,属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原告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玉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江门市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温     艳     华审 判 员 余     玉     卿人民陪审员 潘瑜冠二Ο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明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