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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9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倩,孙振东,深圳山河润盛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山河润盛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711号原告林倩,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叶淦荣,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振东,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深圳山河润盛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陆绍基。被告深圳山河润盛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振东。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孙振东、深圳山河润盛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山河润盛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倩对孙振东、深圳山河润盛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山河润盛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0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倩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韵第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