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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沐彦伶与长春韩合爱心美容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沐彦伶,长春韩合爱心美容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3551号 原告:沐彦伶,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韩合爱心美容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沐彦伶诉被告长春韩合爱心美容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沐彦伶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00元,不予收取,退与原告沐彦伶。 审 判 长  孙彦辉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 二〇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