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10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与王巧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王巧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764号原告: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陈家市53号。法定代表人:王翰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巧英。原告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巧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季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