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罗某,罗志刚,李志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202号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222号(国骏大厦)1401室E、F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75305A。主要负责人:罗国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捷,该分公司职员。被告:罗某。第三人:罗志刚,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李志雄,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罗某、第三人罗志刚、李志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臻)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