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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4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三妹与上海雅优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三妹,上海雅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4624号原告:陈三妹,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告:上海雅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练西公路2850号1幢1层E区1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947061576。法定代表人:沈艳芳。原告陈三妹诉被告上海雅优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优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招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三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优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三妹诉称,2016年5月30日,原告用旺旺号“chen134520wang”在被告所经营的天猫网店(浪莎雅优专卖店)购买了一款促销产品,天猫订单编号为1911431211424810。购买时,商家页面��称促销价为原价268元,促销价89元,原告认为促销价89元每件便宜而且是有时限的,于是下订单购买了被告方产品总计购物金额为89元。原告收到货之后跟被告客服沟通后了解到此产品从未有过268元的售价,售价一直都是89元。被告利用系统平台买家无法查看历史售价的优势虚构原件,使消费者看起来很划算,误导消费者购买。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承担网页公证费1220元;2.被告支付原告赔偿购物款500元(89元×3﹦267元,不足500元按500元计)。原告陈三妹提供的证据有:1.交易信息网上打印件;2.旺旺聊天记录;3.交易网上信息打印件。被告雅优公司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陈三妹在雅优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下单(订单号为1911431211424810)购买浪莎丝���1件。网店页面宣传原价268元/件,促销价89元/件。收到商品之后,陈三妹与雅优公司客服沟通,获知该商品的销售价格并非268元,而一直是89元。其后,陈三妹要求雅优公司赔偿未果遂诉至本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另查:陈三妹于2016年5月18日至同年8月1日期间先后将北京嘉奈芘服饰有限公司等12个商家诉至本院,主张退款及交易总额三倍的赔偿,案号为2016年粤20**民9927-9931号,14424-14427号,16377-16379号。本院认为,陈三妹以消费者名义主张商家雅优公司网店上宣传浪莎丝袜原价268元/件,促销价89元/件,实际一直按89元/件的价格售卖,构成欺诈,从而要求雅优公司退回货款并支付三倍的赔偿,故而本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述法律条款对销售者所应负担的退货、惩罚性赔偿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同时也规定行使上述权利的主体为“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依据该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或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或组织。本案中,陈三妹购买涉案商品虽然没有用于再次销售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但从陈三妹另案起诉的多个案件可以反映,陈三妹在短期内多次向不同商家购买商品并继而以商家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退款并要求三倍赔偿。可见,陈三妹的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买假索赔”的营利目的。因此,综合本案及另案的事实,可以认定陈三妹系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浪莎丝袜,陈三妹的购买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其诉请退款及三倍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三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陈三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招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治强罗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