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2914号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区临港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兆鸿,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武汉益精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开发区沌口小区11号地。法定代表人:熊波,董事长。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当阳市诚成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97元,减半收取4098.50元,由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微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