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保德县远发汽贸有限公司与王继华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德县远发汽贸有限公司,王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保德县远发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继华,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保德县韩家川乡猯窝村人,现住保德县城。本院在执行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保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王继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波平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永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