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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保德县远发汽贸有限公司与王继华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德县远发汽贸有限公司,王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保德县远发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继华,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保德县韩家川乡猯窝村人,现住保德县城。本院在执行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保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王继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波平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永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