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姜富军与苏子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富军,苏子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191号申请人姜富军,男,49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北台子村1组,身份证号150403196804242015。被执行人苏子恩,男,55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西露天矿职工公寓8号,身份证号1504031962020720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苏子恩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单位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子恩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元宝山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3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