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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任爱珍赵应春赵四昌谭楚雄袁冬梅易彩云赵倩谭慧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任爱珍,赵应春,赵四昌,谭楚雄,袁冬梅,易彩云,赵倩,谭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被执行人任爱珍。被执行人赵应春。被执行人赵四昌。被执行人谭楚雄。被执行人袁冬梅。被执行人易彩云。被执行人赵倩。被执行人谭慧娟。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8月13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9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