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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行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李守君、张来泉、崔玉琪、张子玉、刘冬生、张奎生、隋广棫、石玉德、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君,张来泉,崔玉琪,张子玉,刘冬生,张奎生,隋广棫,石玉德,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2行初208号原告李守君,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张来泉,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崔玉琪,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张子玉,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刘冬生,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告张奎生,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隋广棫,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石玉德,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汲佩德,主任。委托代理人相永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盛俊泰,董事长。原告李守君、张来泉、崔玉琪、张子玉、刘冬生、张奎生、隋广棫、石玉德诉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守君、张来泉、崔玉琪、张子玉、刘冬生、张奎生、隋广棫、石玉德诉称,2014年11月20日,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完成产权转让,变成私人企业。在完成转变过程中,被告济国资产权[2014]20号文和济国资综合[2014]28号文是完成企业改制必须的重要文件,而这两个文件都是以济国资综合[2010]7号文为依据做出的,因此济国资综合[2010]7号文是东风公司违规改制的依据和源头文件,故此原告提起诉讼。2015年12月3日,原告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申请撤销[2010]7号文。2015年12月9日,被告以告知书的形式拒绝了原告的申请。原告认为济国资综合[2010]7号文的依据有问题,违背法律法规,应自行失效、重新报批。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于2015年12月9日做出的《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改制文件撤销》告知书;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撤销济国资综合[2010]7号文的申请做出重新处理;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答辩人在(2016)鲁0102行初11号行政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一致,本案属于重复起诉,请求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第三人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原告李守君等人曾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告市国资委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2、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主要事实理由为:2014年11月20日,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这个全资集体企业完成了产权转让,由于被告的严重不作为,造成济南市产权交易中心在交易过程中违法造假,违法操作使原告企业三亿元的资产流入个人腰包,致使原告失去赖以生存的企业资产的严重后果。2015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东风汽车济南总公司改制文件撤销》申请。2015年12月9日,被告作出《告知书》。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鲁0102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守君等人的诉讼请求;原告李守君等人对行政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现该案已经移送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作出二审结果。本案中,原告李守君等人所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与其在(2016)鲁0102行初11号案件起诉状中提出事由内容基本一致,并且在前述案件中已经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作出相关法律文书,因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正在进行第二审审理中,现原告再次依据相同事由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原告李守君、张来泉、崔玉琪、张子玉、刘冬生、张奎生、隋广棫、石玉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文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晓斐